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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延期审理规定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民诉法延期审理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其解释如下:延期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致使人民法院不能在原定的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把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改到另一日期进行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确因突然患病等正当理由没法到庭,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等就难以进行,这将影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因此,可以延期审理。

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参加本案的工作,致使案件审理一时无法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延期审理。

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比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妨害民事诉讼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继续开庭审理等。

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对下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能够即时确定的,应当当庭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即时确定的,可以在确定以后另行通知。

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时,当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或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就会延期审理。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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