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判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才能生效,有些案件实际并不需要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能生效;而又有些案件即使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也不能生效:
1.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到期以后,就不需要再经过第二审程序,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交付执行。
2.两审终审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而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判的案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也就是最终的判决、裁定。因此,经它审判的一切案件宣判,立即生效。
3.判处死刑的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宣判以后,还必须经过一个法律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核准以后,死刑的判决、裁定才能够生效,交付执行,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决、裁定,即使经过两级审判,如果没有经过核准,也不能生效,不能交付执行。
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的制度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以后,经过上下两级人民法院分别进行审判,可以更好地保证办案的质量,做到公正裁判。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一些地方交通也不便利,在审级的设置上,除为保证办案质量设置必要的审级外,还必须考虑方便群众,减少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当事人的权利等因素,审级不易过多,诉讼时间也不宜太长。因此,实行两级审判制度比较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既能保障老百姓的基本权利和案件质量,又能方便群众,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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