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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取得证明材料和不能取得证明材料分别该怎么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材料和不能取得证明材料分别该怎么做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相关知识点

一、各级审计机关都是由什么人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知识拓展: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署以下各级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对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什么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1%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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