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庭审包括哪些阶段
一、刑事诉讼庭审包括哪些阶段
(1)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辩论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断案情,旁听群众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来龙去脉。
(4)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从程序上讲还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判决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决前,再给其一次陈述的机会,听取他对案件的意见,既可以让被告人独立完整的叙-明自己的意见,强化合议庭对辩护的印象,也可以弥补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辩护的不足之处。这对于法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评议和审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就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评议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包括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办案技巧
1、联系办案机关,及时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上述工作虽说法律规定律师具备相关的权利,但实际行使时仍有很多的不便,侦查机关有明显的抵触情绪,拖延安排会见。在这一阶段,作为律师不可盲目行事,据理立争是应该的,但应注意方式方法,要不卑不亢,注意一点,应将律师事务所的公函,要求会见的函交付办案人员。第一表示我们律师已正式介入案件,知会侦查机关。第二是在发生办案机关推诿拖延时可有相关依据。如发生不予会见等情况,区分情况,如确有特殊情况,可等候办案机关通知,如属无理拒绝,则可在48小时后向其主管领导反映相关情况。
2、会见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机密案件,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罪名及案件事实。律师还可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其代为申诉、控告、检举相关事实。
法律咨询,主要是对罪名的解释,量刑的幅度,犯罪的构成等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不要忽视咨询,因为你面对的是特殊的咨询人,失去自由而且并不懂法,心理极端脆弱。因此,必须在会见前做好准备工作,如查阅法条,及相关解释,理论分析及学理解释,至少要使自己可以全面解答所有可能涉及的问题,特殊状况下,还可通过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理清思路。
作为控告申诉,也不可忽视,如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除了办案人员,唯一可以见的就是律师,完全可以通过律师向有关部门揭发违法审讯事实。例,绍兴县废标案,律师会见中发现伤痕,引发刑讯逼供事实而翻案。
了解案情,大部分情况不允许,要有策略地尽量多了解案件情况,如向犯罪嫌疑人询问,向办案人员了解。(除非制止,你完全可以大胆地询问下去)
3、注意问题,或者说风险防范问题。
①会见过程中切记不可带有诱导性发问或提示性语句,不要表达主观意向,不要教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讯问,不要具体涉及案件的办案过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②保密工作,就案件情况,除涉嫌罪名,不可向家属或外界透露,因刑事案件的特性决定,不可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③不得开展调查取证,因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调查权》(当事人家属往往有要求调查的请求,应予以拒绝)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刑事诉讼庭审”问题进行的解答,刑事诉讼庭审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的阶段,在每个阶段的意义是不一样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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