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改变管辖地的谋略
1、虚拟法律关系,通过改变案件的性质选择受诉法院。
案件的性质即案由决定适用的法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的买卖法律关系,受诉法院一般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加工承揽合同适用的是加工承揽法律关系,受诉法院一般是加工承揽地和被告住所地,若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告拟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便会将案件虚拟为加工承揽关系,从而通过改变案件性质选择受诉法院。如被告不提管辖异议,推翻原告规避法律的设计,就可能跌入陷阱。
2、选择有利的侵权行为地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这就为知识产权案件和网络侵权案提供比较大的可选范围。比如著作权侵权案件,被侵权人在任何城市购买侵犯著作权产品,均可在当地提起诉讼。
3、有目的的增添主体或改变诉讼标的额,以选择管辖的法院。
增添主体:建设单位欠承包人工程款,法院地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地、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管辖。承包人认为该管辖对自己不利,要求建设单位以承包人信任的第三人做连带责任担保,建设单位认为没有增加自己义务就同意。后承包人以担保人为被告,选择担保地法院起诉,在法院立案后追加债权人即发包人为被告。
改变诉讼标的额:合同发生纠纷,争议标的金额若为500万,但一方却故意以700万诉讼金额向法院提起诉讼,改变了级别管辖。
4、通过债权债务的转移促成管辖权的变动
甲地的A公司为一钢材经销商,乙地的B公司为一建筑施工企业。B公司接到A公司邮寄送达的一书面通知,称已将其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丁地的自然人C,由B公司直接向C履行其对A公司所负债务。随后,B公司又接到丁地法院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自然人C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分别以B公司和A公司为第一、第二被告,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公司不能理解的是,其和A公司住所地一个在甲地、一个在乙地,合同履行地是丙地,且合同也未曾约定管辖法院,何来丁地法院管辖受理?在B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丁地法院裁定驳回,理由是:A公司转让债权已通知B公司,A公司与自然人C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明确约定,如若B公司不能按期还款,A公司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公司为被告之一,并且A公司已与自然人C约定债权债务由C所在的丁地法院管辖。
在上述转让关系中,转让的只是权利,而并非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如果该协议合法有效,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既有效转移,受让人尽可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原债权人退出该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要么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要么向转让人主张撤消转让行为,两种主张不能同时存在,法院也不应合并审理,受让人缺乏向转让人与债务人同时主张权利的合理解释,只能选择其一提起诉讼。按照两个分开的诉讼,确定不同的管辖法院。除非A公司与B公司对管辖法院原来已有约定,否则,A公司与C的新约定,不应约束B公司。但如果是购销合同中只剩下给付货币一方未履行协议,即使A与B约定了管辖地,但由于受让方C与B没有约定管辖地,故根据合同法约定: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C地有管辖权。
综上:为减少不必要的管辖地之争,合同双方应尽可能明确约定的管辖法院,例如:某某住所地为诉争管辖地。其次,管辖法院约定不宜过分具体。例如“某区人民法院”否则超出该法院管辖级别范围,就可能认定为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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