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可以选择法院吗
一、民事诉讼能选择法院吗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不能选择法院的,但如果双方约定管辖的法院除外,不同民事诉讼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1、级别管辖
定义: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标准:
(1)基层人民法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和商标纠纷、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辖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定义: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一般地域管辖定义: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即被告就原告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民事诉讼中哪些纠纷由专门法院管辖
1、军事法院: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注意: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2、海事法院: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另外,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3、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是以案件的性质来确定的,而不是以诉讼当事人来确定的。这和军事法院确定管辖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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