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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一、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二、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三、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四、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五、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六、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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