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可分为哪几大类
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分为哪几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根据管辖的确定是否由法律规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1)法定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哪些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因此,在法定管辖中,依据法院对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裁定管辖。是由享有相应权限的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在裁定管辖中,依据管辖的决定方式不同,又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从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的关系来看,法定管辖是针对诉讼管辖的一般情形作出的,而裁定管辖则是针对特殊政策情形而规定的。设定裁定管辖,或者是为了落实法定管辖的规定,或者是为了对法定管辖进行个别调整。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以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1)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
(2)协议管辖。是指尽管法律已经对管辖作出了规定,但同时法律又允许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选择其他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纠纷的管辖权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先。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根据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不同,可以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1)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对共同管辖的诉讼,法律要求只能作单一的选择,即选择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是选择管辖在不同的诉讼法中有不同的表现。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这个选择权在原告一方,由原告方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范围内自由选择。但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个选择权已由法律作了决定,即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
(2)合并管辖。亦即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个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其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基于牵连关系而对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并归自己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对另一诉讼案件原本就有管辖权的,则不发生合并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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