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诉讼的指定管辖
什么是民事诉讼的指定管辖
在民事诉讼中,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涂改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果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果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规定指定管辖,应当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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