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知识产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一、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案件外,其他如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企业名称、特殊标志、网络域名、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发现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为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对于第二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各自管辖。
四、对于第二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四川省绵阳市辖区内案件由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其他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五、对于第二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等特殊类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六、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武侯区、锦江区、郫县范围内争议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上述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各自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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