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处理财产损益审计是什么
它验证企业财产损益的真实性和会计财务处理的正确性;有无将以前年度的费用、亏损或当期费用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长期挂账,虚增当期利润的情况;检查待处理财产损益未进行处理的原因是否为了虚增利润或隐瞒亏损。
【审计案例】
[案例1]A公司1996年8月末“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借方余额为460万元,其中,从应收账款、呆死账中转入100万元;商品削价损失80万元;应列未列费用140万元;人为因素虚列销售、虚增毛利所造成的亏损转入140万元。
[案例2]B公司平时少转成本,虚增利润,造成库存商品账实不符,遂从库存商品二级账中转出85万元的亏损,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
[案例3]某市尿素厂1995年12月末“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借方余额为198万元,其中1992年发生水灾淹没化肥形成损失挂账91万元;因管理不善造成产成品亏损计107万元,均挂账未转。上述三个案例中,前两个案例所核算的内容远远超出了“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的核算范围,属于乱用会计科目人为调节(虚增)损益,粉饰企业财产状况的行为。后一个案例从核算内容上看虽未超出该科目核算范围,但将正常的费用和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长期挂账不作转销处理,同样虚增了企业的资产和利润数额。
【案例评析】
从以上三例有关“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使用不当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时下“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和“待处理财产损益”三个账户(当然还有其他一些账户),既是企业资产总量和质量信息的“放大器”,也是任意调节企业盈亏的主“操纵杆”,其中又以“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所扮演的角色最为突出。对此账户的设置和应用所产生的弊端,审计人员不能不做一个较深入的分析。
按照企业经济学中的“经济人”理论,企业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对其自身所拥有和控制的资财,享有完整意义的财产权利。这一点在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合一的私人资本企业中,是十分清楚的。即使是在资本的最终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发生分离的公众资本企业中,基于委托.一代理关系所授受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也是完整产权,不应剥夺和分割,所有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方面,不必要也不可能对企业资产营运和处置等经营业务的细枝末节直接干预。像资产营运中所发生的财产损失和溢余这类问题,企业完全有权依据公认会计准则即时处理,而不必挂账等待企业外部的上级审批后才予以转销。西方财务会计中普遍没有“待处理财产损益”之类的账户就是最明显的反证。事实上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业企业法》等企业法规条文中,也规定企业有“资产处置权”之说,可惜只是纸上谈兵。
就会计准则而言,中西会计准则中都强调会计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应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谨慎性(稳健性)原则的要求。权责发生制要求按照经济权利、经济责任是否实际发生来认定和计量企业的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则要求将各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相互配比;稳健性原则更要求对企业可能发生的费用、损失作出合理预计,对可能发生的收入、利润则不作预计和认定;此外,客观性原则也要求企业的会计资料、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虚构和隐瞒。而设置“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则把事实上已经发生的费用、损失和溢余挂账列作资产(或负数资产),以上述会计准则的精神来衡量,设置这一账户显然有悖于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
从账户设置的报表编制原理分析,两栖共同性账户一般多只在同一人名或客户的债权债务类账户中使用,且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其中有借方余额的明细账户,应列为资产,而对有贷方余额的明细账户,则列为负债,以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数额。而按现行制度规定“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不管出现何种方向的余额,均在资产方反映,这就不可避免地混淆资产和权益,夸大或缩小资产和权益的总量及其构成,以及为人为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大开方便之门。
正是由于“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的设置存在以上弊端,它在应用中所造成的会计信息扭曲失真问题是十分严重的。一是将本来子虚乌有的“资产”煞有其事地列入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虚增了企业资产和利润数额,造成严重误导(说严重点是欺骗)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投资与信贷决策的恶果;二是为数不少的企业利用该账户随意混淆、调节资产、费用和损益,成为某些管理者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和政治利益的杠杆;三是其中藏污纳垢,为少数贪污腐败分子的不法行为开了一个极为方便的“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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