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性辞退的条件,预告辞退的条件,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一、过失性辞退的条件
过失性辞退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预告辞退的条件
预告辞退是指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预告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权利义务关系。
“预告“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也可以发向劳动者支付与预告期间相等的补偿费的形式,取代预告通知。
预告辞退限于劳动者无过错,单一主客观条件变化,劳订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预告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为下列情况之一:
1、劳动者患病或以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定历史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变更协议的。
三、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经济性裁员指用人单位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经营状况的手段,是无过错辞退的一种特殊形式。用人单位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裁员: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经依法申请和法院准许开始整顿后,因出现剩余劳动力,需要把裁员作为预防的一种整顿措施。
2、用人单位近营状况恶化,发生严重亏损、开工不足、产品严重积压之类的严重困难,需通过裁员来摆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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