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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企高管被诉退“赎身费”,因拖欠工资提前辞职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旅游航空公司和**航空控股有限公司是两家关联公司,前者驻地海南三亚,后者驻地海淀中关村,两公司的董事长均是李先生。两公司诉称,2013年4月,其分别与杜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杜先生分别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两公司约定分别向杜先生支付劳动报酬。杜先生从老东家离职时,美亚旅游代其支付赔偿金50万元;**控股一次性支付杜先生150万元补偿金。双方约定,杜先生需服务满10年,若提前离职,则需返还上述200万元。两公司称,杜先生只工作到2015年10月便提出辞职,且其工作能力不像此前承诺的那么强,应该退钱。

杜先生辩称,最初其工资定的是每月10万元,但后来变成5万元,由美亚旅游、**控股分别发33333元、16666元。自2014年11月起,美亚旅游单方将其工资降至2万元;2015年10月及11月,美亚旅游还欠缴其社保,且未给其任何报酬。其辞职是美亚旅游造成的,故无须还钱。

两公司认为杜先生2015年10月后已不再为公司工作、违约在先,杜先生对此则不认可,称公司没有考勤证明其未工作,应照常发放其全月工资。

两公司认为所谓拖欠工资是杜先生为辞职找的借口。杜先生则辩称,其在**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工作了12年,离开该平台到两原告的公司工作,需要付出很大代价,其不是简单的跳槽,按行业惯例,应该得到补偿金。

【法律解读】

此前,经劳动仲裁确认,杜先生与两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两公司应支付拖欠杜先生的工资报酬25万余元,还应支付杜先生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5.8万余元。

昨天庭审中,因双方均表示商量后再定是否调解,法庭给予双方10天时间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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