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工资的支付时间是什么时候
《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也有如下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正确理解《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的涵义,应把握这三点:
第一,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在一个月里,企业无论确定哪一天为工资支付日都可以,但必须固定日期。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有关协议或按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二,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是按月支付工资的日期,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约定了发薪日期,每月必须在约定之日发薪,不能随意变动,过了约定日期发薪,就是拖欠职工工资的违约行为。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发薪日期是每月5日,那么这天发工资就是按月支付,如果月月有变动,就难以保证按月支付。如3月份是5日发薪,到4月份变成15日发薪,到5月份又变成25日发薪。这样3月到5月两个月各拖欠了工资10日、20日。因此。本案中企业认为的只要在一个月内无论哪天发工资都是按月发工资显然是错误的。
案例
问:我在某公司谋得一职,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写明,每月5日为公司的发薪日。开始时,公司遵照规定按时发工资,但后来,公司由于财务帐目出了问题,迟迟没有解决,再也没能在5日准时向职工发工资,确切地说,再没有在20日以前让职工领到工资,而具体工资在20日之后哪一天发出,也并不确定。
我想到劳动合同上明文规定每月5日是发薪日,于是,与公司管理者交涉,要求每月按时发给工资,并要求给予一定的拖欠工资补偿,公司管理者拿出《劳动法》,声称他们的做法是有法可依的,并向我讲解道:《劳动法》规定,工资要按月支付,只要在一个月之内发放工资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
听了公司领导的说法,我也陷入了迷惘之中,到底能不能对企业提出申诉呢?
答:这个企业的行为属于拖欠职工工资。企业对按月支付工资的规定理解有误,而职工也由于不懂法,面对企业侵权行为也只有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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