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请假能否扣工资
一、法定节假日包括四类: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现行规定放假11天。分别为: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清明节(农历清明节当日放假1天)、五一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端午节(农历端午节当日放假1天)、中秋节(农历中秋节当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休。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三八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五四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六一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休。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二、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是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紧张的工作中能得到适当的休整,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依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而制定的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明确,从1991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7年12月14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4号令,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部长尹*民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1、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上述3内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6、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
2008年3月14日,西安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人发[2008]24号),要求各区县、市级各部门重视带薪休假工作,严格执行休假规定,年初做好休假安排,保证休假制度落实。
2008年9月9日,西安市人事局转发《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人发[2008]101号),对有关事项作了明确。
1、对符合年休假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按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2、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休年休假的,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审,其人数(含未休满年休假的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
3、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机关、事业单位应对当年退休人员优先安排年休假。
三、探亲假
探亲假是国家给予与配偶和父母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是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问题而制定的政策。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对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一)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探亲待遇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病事假
病假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期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必须住院治疗或休养所给予的假期。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出规定。事假指因私出国(境)、因私处理家庭事务等,目前除因私出国(境)外,对其它事假国家一直没有作统一规定。
(一)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对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作了规定。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90%。
4、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二)相关病假待遇问题
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1981年第九期人事工作通信)明确:
1、对于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仍然保持荣誉的,适当提高病假期间的工资,提高幅度可以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10%到15%,但提高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由团中央授予的新长征突击手、全国妇联授予的三八红旗手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工资不能提高。
2、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包括军队复员、转业人员旧伤复发),在医疗期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患病以后或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要严格审批手续。
3、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当相应延长。
根据国务院《关于参事室参事和文史馆馆员不适用退休退职等办法的通知》中对参事室参事和文史馆馆员病假待遇作了规定,参事室的参事和文史馆的馆员,不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不适用于参事室参事和文史馆馆员。
(三)事假及待遇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干部、工人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及工资问题([79]侨内字第30号)规定。
1、申请去港澳的干部、工人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给假3个月(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
2、申请出国的干部、工人从取得签证之日起,给假半年。
3、干部、工人获准出境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但续假的时限,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一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三个月。超假半年以内的,不论本人是否来信或委托亲友申请续假,均予停薪留职处理;超假半年以上的,除有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批准外,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一律不发离职补助费。
4、干部、工人以探亲名义申请出境,被批准后,即要求办理离职,或已出境在假期内,由其本人写信或托亲友代理要求离职的,均可允许,并按[78]侨内字第512号文规定发给离职补助费;超过假期后提出要求离职的,可办理离职手续,但不发离职补助费。
5、凡符合国务院有关职工探亲假规定的,在批准假期内,工资照发;凡属不能享受国务院有关探亲假待遇而请事假的,按所在单位在国内请事假同等待遇;超过假期的,工资一律不发。
6、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出境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出境无时间限制,但出境时间超过一年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发放离退休费的单位提供我驻外使馆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凡因私事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等均由个人自理。
(四)其它事假
除因私出国(境)外的其它事假,目前国家没有作过统一规定,具体问题由单位依情况处理。
五、婚丧假
婚丧假是指国家为职工处理婚、丧事宜而规定的假期制度。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1980年2月《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作了规定。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的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六、女职工产假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国家和省、市政府在政策上都给予了关怀和照顾,在产假及待遇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1988年7月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二)女职工产假及待遇规定
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2个月至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从上文可知,工资的及时发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最为有效的方法。但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是没有依法给予员工应享的工资福利的,这是违法的行为,依法是应受到相应处罚的。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