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的工资跟口头不一样要如何处理
合同上的工资跟口头不一样要如何处理
从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条款来讲: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我们先来看看《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对工资的规定:工资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定福利待遇等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具体岗位、报酬、试用期限等未按上述要求表述清楚的,要及时说明并要求修订才可签订合同。
其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里包含有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释义的解释,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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