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要求双倍赔偿
案情摘要:
某齿科技术有限公司系外资公司,聘请李某担任总经理。2008年2月李经理通过熟人介绍朱某帮其开车,由于是熟人介绍,李经理认为,反正是帮他自己开车,也是自己私人聘请,朱某的工资也是自己发放,于是李经理就没有与朱某签订聘用协议。朱某的主要工作就是帮李某开车,有时候去帮李经理送送东西,但好景不长,由于朱某粗心大意,经常出一些小的差错,不是忘记李经理交代的送东西的任务,就是无法按时回来。2008年4月29日下班前,李经理交代朱某明天一早将一样样品送到客户那边,由于朱某第二天忘记了,但李经理上班来看到样品还在公司时,就骂了朱某,于是朱某就和李某吵起来了,一气之下,李经理叫朱某不要做了。朱某回家后越想就越来气,才犯这么一点问题,就被解雇。由于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报纸、电台的宣传很多,朱某的看到不签劳动合同有双倍工资的相关报道后,也去劳动局咨询,认为公司的做法有问题,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保险,于是朱某到劳动仲裁,告某齿科技术有限公司,要求2月至4月的双倍工资,补缴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双倍赔偿。
公司的答辩意见:一、朱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1、朱某和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朱某进行考勤,也没有为朱某发放过工资。2、朱某只与公司的总经理李某发生私人聘用关系,并且每月工资均为公司总经理以现金支付给朱某,与公司没有关系。二、朱某已终止了其与公司总经理的私人雇佣关系。1、朱某受雇于公司总经理,并为其开车。由于朱某在工作中,完成任务的情况多次没有能够达到雇主的要求,经常受雇主的批评,由此发生纠纷。2、朱某的2008年2月1日至4月30日的工资是雇主自己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存入朱某的银行帐户的。所以公司与朱某没有劳动关系。
朱某认为:为李经理开车是是事实,但除了开车还有为公司送东西等等,李经理的行为就是代表公司的行为,至于工资,也是李经理发的,所以是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双倍工资,此外,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也是违法,既没有提前30人通知,也没有理由,所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后,由于调解不成,仲裁裁决认定,朱某虽是李某聘请的,但李某是公司的总经理,帮李经理开车就是为公司服务,其次送货等等也是公司的业务一部分,也发放了朱某的工资,所以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也没有提前30日通知,属于违法,所以要求双倍工资、违法解除的赔偿补缴社会保险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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