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的过错推定原则
一、审计的过错推定原则
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存在才能够胜诉。由于会计师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因此,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属于专家责任的范畴。独立审计属于一种专家职业,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会计师相对于报表使用人而言通常处于知识优势地位,后者很难从会计师最终出具的专业成果中辨析专业服务的质量,更难以证实过错的存在。而且作为证据的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对工作底稿实行保密原则,因此,受害者要主张会计师有过错,将面临两个难题:
一是审计工作底稿无法取得;
二是即使取得审计工作底稿,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也无法证明会计师是否有过失。
如单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将会使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后在举证方面遇到严重的困难。因为会计师报告不实的事实是可以证明的,从这些事实中可以证明其客观上确有过错,但要求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会计师可以以各种理由证明其所做的报告已经严格遵循了相关执业规则,从而可以免于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审计程序三大类别
(1)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解的程序。根据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每次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都必须执行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解的程序,以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如何设计、运作方式,以便充分合理地计划审计工作。
(2)符合性测试程序。它是为了获取审计证据,以证实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的适当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在符合性测试中,注册会计师可以大量运用观察方法和审阅方法,即审阅被审计单位有关内控制度的各种手册、文件,观察某一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当然还可以运用询问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或是注册会计师重新去执行某项控制程序。由于符合性测试的范围和控制风险估计水平有关,如果控制风险水平为很高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执行很少的甚至可以忽略符合性测试程序。
(3)实质性测试程序。它包括注册会计师实施对交易和余额的详细测试以及对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应用情况进行的分析性测试。实施这类程序可取得证实管理当局会计报表认定是否公允的证据。在对交易和余额的详细测试中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和计算等单个的程序,详细测试和分析性测试各有其独特作用,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在每次会计报表审计中必须执行实质性测试程序。
三、审计的方式
审计方法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而采用哪些工作模式、程序、措施和手段等。基本方法主要包括:
1、认识审计工作任务和所面临的问题。如对审计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如何理解,明确审计应当做到的是什么。
2、观察与审计任务和问题有关的事实。如对被审计单位和项目进行调查了解等。
3、对审计任务和问题进行分解。如对审计项目进行审计范围与内容的界定,业务领域的划分,审计重点的确定等。
4、针对每一具体问题确定所要收集的证据。如针对每一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目标,决定应收集哪些具体的审计证据等。
5、选择适用的审计技术与应对措施。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设计测试内部控制的具体步骤与方法等。
6、实施获取证据的程序与措施。如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具体技术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7、对收集的证据进行评价。如证据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特征,证据对作出的审计结论是否适当、充分等。
8、作出审计结论。如根据预先选定的依据和标准,对单个问题进行定性判断,对整体作出评价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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