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职工损害赔偿
【案例】
2000年4月25日,阿-李带着有效证件前去某公司应聘。公司总管询问了几个问题后,就让人带他去精工车间报到,除了告知他月薪1500元和填了一张应聘表外,其他什么手续也没有办,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4月25日,人事科通知阿-李结账离厂。阿-李心想,自己既没有违法,又没有违反厂规厂纪,为什么叫我离厂,心里不服,于是找公司总管理论。总管闭门不见,阿-李只好先把账结了,再去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3年5月25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合理裁决,维护了阿-李的合法权益。
【适用法规及其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据此,阿-李应当自2003年4月25日起,至6月23日止,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第二点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有关还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在处理这起劳动争议时,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续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双方当事人在达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补签劳动合同,以及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该公司虽然没有与阿-李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起劳动争议的处理,完全适用《劳动法》。阿-李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
【赔偿与解决办法】
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因事实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补签劳动合同,即从参加工作第一天开始至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止,阿-李回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厂的错失正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之内,所以应按该办法第三条第(一)项:“造成劳动者工资收人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人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的规定,支付阿-李2003年4月25日至2003年5月24日的月工资1500元,另加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375元(1500x25%),合计为187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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