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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会有什么后果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资产评估、审计同时进行时协作与分工的总原则

1、协调时点

审计的报表截止日与资产评估的基准日宜采用同一时点,这样,被审计、评估单位某日的资产与负债可以成为审计与评估统一的对象,便于进行协作。

2、数据衔接

无论是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审计结果,还是审计报告使用资产评估的结果,都必须妥善处理数据的衔接问题。资产评估应以审计的“终点”为评估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审定数”基础上进行评估:而审计则应以评估的“终点”作为审计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审计。出具报告时,如评估人员不认同审计结果,可以在评估过程中调整;如审计人员不认同评估结果,可在审计过程中调整。但评估人员与审计人员在进行这样的调整时,都应当慎重。

3、分工协作

当资产评估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时,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债券投资、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不具实物形态的各资产项目,以及全部负债等由审计负责查验核实其具体数额,如无特殊情况存在,应包容审计的结果。

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股票投资等权益性资产,应由审计查验核实数量或原始成本(账面价值),其实际价值的确定则由评估负责。审计时应充分考虑与包容评估结果。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中凡是清理盘点时数量减少或已无实物形态的,均应在审计中予以减值处理。

当资产评估与审计分别由两家中介机构承办时,评估机构可在审计时派员参加审计过程,其中如果评估只涉及实物资产和上市证券,则可由审计和评估机构分别派员,联合确认所评估资产的数量或历史成本。

审计、评估报告的相关揭示

在资产评估与审计使用双方的工作结果时必须在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中作明确揭示:

(1)在审计先于资产评估前进行时,审计报告可在说明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本次审计采用了先审计后评估的方法,本报告中列举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的审定数,是以实地盘存数与账面成本价为基础得出;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则以清查核对后的账面价值计算。上述资产的实际价值将由资产评估确定”。而后完成的评估报告中可在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应收款项、货币资金、长短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负债各项目、资本公积外的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评估价值,除有特殊情况的个别子细目以外,均以同一基准日的审定数为准”。

(2)在资产评估先于审计进行前时,在审计报告中应作这样的说明:“在我们实施审计程序的同时,委托方还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本所)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本报告披露的上述资产的价值,均采用了评估报告的相关数据”。

存在的问题

评估与审计协作与包容提高了工作效率,不存在重复劳动,审计与评估的结果不会“撞车”,对基于同一目标(如企业合并、改制、破产清算)的服务尤为需要。但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审计时调整资产引起的损益应计入当期利润或留存收益,而资产评估增值减值规定计入资本公积。在上述协作中,许多应由审计完成的工作交由评估完成后,本应计入损益或留存收益的调整金额计入了资本公积,这有违于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原则。

但这一缺陷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妨碍委托者目标的实现。只要评估人员与审计人员配合默契,方法得当,操作认真,其终结论仍然会是公正的。

这个问题好找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具体询问一下的好,因为其中牵扯的内容过多,时间不好判定

中都国脉(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隶属国家体改委,是由财政部批准的具有权威资质的高级、国际化大型专业资产评估公司,位列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百强、北京市三十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直属会员,北京市政府资产评估定点服务单位,**ICAP评值有限公司中国大陆区一合作机构,高法院指定司法鉴定评估机构,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单位、《知识产权》理事会成员单位、同行业中率先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评估报告依据国际惯例及要求出具,其结果在国内外具有权威性。

除了我们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生活,我们在审计,评估的时候也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只有维护好社会的法律秩序,我们才能生活在和谐环境中。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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