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因职工个人原因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否免除双倍工资赔偿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如果因职工原因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书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此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继续任用该员工,则不能免除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有很多企业欲以职工故意不签订合同为借口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不但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企业本身增加了人力资源风险和成本。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