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终止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某公司在明知聘请的几个农民工不肯签合同的情况下,不及时与他们解除合同留用数月,结果公司自食恶果。
案例:我公司招用的几个农民工,因为怕扣养老保险费,他们一直拖着不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样一拖数月,因急需用人,公司也没强求。最近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合同大检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肯定不行。他们要还坚持不签合同,公司准备辞退他们。
请问,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该公司在农民工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并未“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是一拖数月,属于违法用工。公司不仅要纠正自己的违法用工行为,还必须依法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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