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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欠缴税款优先与哪些权利的执行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纳税人欠缴税款优先与哪些权利的执行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相关知识点

一、有什么特殊情况可以停止审计决定执行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6日。

二、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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