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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基础知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实收资本概述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投资者设立企业首先必须投入资本,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投资者或股东应按企业章程规定对企业投入资本,其具体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由各方共同商议,并在企业章程中载明。各投资者或股东的出资额构成企业的资本总额,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后即为注册资本。如果投资者或股东一次足额缴付资本,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与注册资本一致;有时投资者或股东是按企业生产经营不同阶段的需要分期投入资本,这样,在投资者或股东未足额缴付资本之前,则实收资本或股本一

般小于注册资本。我国目前实行注册资本金制度,要求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与注册资本相一致。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投资者或股东向企业投入的资本,由企业长期使用,除企业清算或按法律程序减资外,一般情况下不得抽回。如果抽逃资金,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有限责任公司投入资本的核算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投入资本的核算,应通过设置“实收资本”账户来进行。该账户是用以核算按照企业章程、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资本的数额,它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的账户。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缴付的资本数额,借方反映企业按法定程序减资时所减少的注册资本数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数额。该账户应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企业在收到投资者的出资时,一般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接受现金资产投资

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投资时,应以实际收到的金额或存人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企业实际收到或存人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2.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

企业接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人账价值,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人账,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超过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投入资本的核算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初建有限责任公司时,各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或公司章程投入企业的资本,应全部记人“实收资本”账户,企业的实收资本应等于企业的注册资本。在企业增资扩股时,如有新投资者介入,新介入的投资者缴纳的出资额大于其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部分,不记人“实收资本”账户,而作为资本公积,记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账户。

(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在组建和追加投资时,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全部作为实收资本人账,它不会为维持一定的投资比例而产生资本公积。

(三)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般本的核算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所有要发行的全部股份;二是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股份,剩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在采用发起方式设立时,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将企业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本。股票的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即为股本。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本总额应等于企业的注册资本。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的核算即股本的核算,在会计上应设置“股本”账户。

“股本”账户是为了反映和监督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的增减变动情况而开设的总分类账户,该账户主要用以核算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投入企业的股本,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的账户。该账户贷方登记股东投人和增加企业资本的有关情况,借方登记企业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情况,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股本数额。该账户应按股票的种类(普通股、优先股)及股东单位和姓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此外,企业还应设置股本备查簿,记载企业发行股票时涉及的股本总额、股份总数、每股面值以及已认股本等有关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无论采用何种设立方式,都应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公司设立发行的股票在收到货币资金等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账户。如为溢价发行,按实际收到资产的价值与股本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

(四)实收资本(或股本)增减变动的核算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一是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可登记入账;二是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可登记入账,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公司股票时,可登记入账,但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当公司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资本(或股本)的增减变动情况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1.实收资本(或股奉)增加的会计处理

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增加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1)追加投资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可以向企业追加投资,在企业按规定接受投资者追加投资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或其他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增加的实收资本金额,贷记“实收资本”账户,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账户。其具体账务处理同有限责任公司投入资本的核算。

(2)增发新股

按照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增发新股。在增发新股时,应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面值计算的股票总额增加股本,贷记“股本”账户,按两者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其具体账务处理同股份有限公司投人股本的核算。

(3)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可将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在转增资本时,应按投资者的出资额(或股东所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投资者(或股东)的资本。

企业采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转增的资本金额确认实收资本或股本。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原投资者各自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各投资者相应增加的出资额。

(4)可转换债券转为实收资本

股份公司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转为普通股时,也增加了公司的股本。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应按该债券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债券面值”科目,按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科目,按已提的债券利息借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实际用现金支付的不可转换部分债券的价值,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5)发放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是指采用增发普通股的方式向股东分派股利。目前在我国发放股票股利多以配股(送股)方式进行。发放股票股利应根据股东所持有的股数,按应发股利的等值比例折算后发放给股东。若股东分得的股利不足l股,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处理。其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将不足l股的股票股利按股票的市价折算为现金股利,用现金发放;二是股东之间相互转售,集为整股。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将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都并不影响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6)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行权

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按照股份支付的方式和工具类型,主要可划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两大类。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初始确认与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按股份支付性质将股份支付分为立即行权和等待行权两类。可立即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即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等待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ft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再确认与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在行权日,按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应计人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2.实收资本(或股本)减少的会计处理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的资本(或股本)在通常情况下不能箍意减少,投资者(或股东)在企业存续期间内,不能抽回资本(或股本)。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资本过剩、企业发生重大亏损而需要减少实收资本等特殊情况时,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注销库存股时,应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般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

“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冲减股票发行时原记人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回购价格超过上述冲减“股本”及“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部分,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如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与所冲减股本的差额作为增加股本溢价处理,按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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