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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约定竞业禁止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从字面上理解,竞业禁止应指禁止特定雇员在与其雇主存在竞争的行业任职的制度;按照法律依据的不同,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即如《公司法》第61条所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而约定竞业禁止,顾名思义当指当事方自愿达成的竞业禁止协议。二者的区别是:1.依据不同。法定竞业禁止依据的是法律规定;约定竞业禁止依据的是双方的约定。2.限制对象不同。法定竞业禁止的对象是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人员;约定竞业禁止的对象则以是否能接触商业秘密为限,范围相对较宽。3.强制性不同。法定竞业禁止是法律强制性条款规定的五条件义务;约定竞业禁止则是合同中可以选择的内容,并且应当是附条件的(一定的补偿等)。4.禁止期间不同。法定竞业禁止适用于任职关系存续期间,它的外延和任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外延重合;约定竞业禁止适用于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它的外延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外延重合。5.目的不同。法定竞业禁止的目的是为确保董事、经理对公司忠实,也为避免在此类问题上对其忠实程度的猜疑。有学者称竞业禁止又名“竞业避让”,我认为法定竞业禁止称作“竞业避让”更合适一些,因为法定竞业禁止有更多“回避”的意味;约定竞业禁止的目的则相对单纯,即为保护雇主一方的商业秘密。

我国法律对约定竞业禁止没有明确规定,但在一些部委规章中对此类协议有所规范,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白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1997年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也有类似规定。本文探讨的是约定竞业禁止,不涉及法定竞业禁止,为行文方便,后文所提“竞业禁止”,专指约定竞业禁止。

二、判例及问题

2002年3月19日,原告**新展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某签订劳动合同,聘用被告从事销售工作,期限一年。同年4月2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附件,其中约定被告离职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告业务相同的行业。2002年6月1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从2003年3月中旬起开始在**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与原告的经营范围中均包括零售涂料等建筑装饰材料。2003年4月原告法律顾问致函被告,称被告离职后从事的行业与原告相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附件,要求被告3日内离开现单位并到原告处接洽,原告将给予1000元补偿。被告未予理会。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立即与现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告业务相同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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