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法律规定是什么
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第一,以协议适当扩大义务主体范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和经理的竞业禁止问题,为防止其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利用立法缺漏损害商业银行利益,可以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方式将义务主体扩大至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综合文秘和其他重要岗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起人。
第二,建立竞业禁止监测制度。在利益驱动下,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跳槽现象屡见不鲜,由于主体缺位、监督不力等原因,不遵守竞业禁止的行为往往会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商业银行有必要建立竞业禁止监测制度,监测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动向,防止其带走客户资源跳槽至同业机构。针对不同的管理人员,应拟定不同的竞业禁止协议,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对已经跳槽的人员,应当积极行使归入权,需要诉讼解决的,可协商法律部门论证;对挽回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为使全体人员充分了解竞业禁止义务,应当对全员进行相关培训,并建立对应的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对竞业禁止的含义、义务主体范围、竞业禁止期限、竞业界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归入权追究等作出规定,并应同时对诸如“经理”“负责人”“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等模糊用词作出解释,予以明确。
第四,合理确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所谓竞业禁止的地域,是指禁止员工竞业的地域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越广,员工工作权受到的限制就越多,商业银行的合法利益或商业秘密维护得就越充分。因此,合理确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以商业银行竞争利益是否受到影响作为标准来确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较为科学。
第五,合理确定竞业禁止范围。竞业禁止的范围是指员工离职后,不得从事的业务或工作。实践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一般都将限制竞业的范围确定为与原公司营业项目相同或相类似的行业。如原公司为银行,则约定不得到其他银行工作;原公司为保险公司,则约定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工作。就商业银行而言,证明竞业禁止范围设定的合理性属于当然义务,该范围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笼统地限定到某一行业的做法并不可取,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投资公司、融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与商业银行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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