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是否有竞业限制
一、公司监事是否有竞业限制
监事并不是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主体,公司若想要担任监事职位的人员也承担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别约定,将董事高管所遵循的竞业限制义务也分派给监事。另外,如果监事在公司同时担任着高管,并又有机会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必须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防止其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的技术秘密或商业信息,为其自营的公司谋取商业机会和业务。
对于担任监事的朋友来讲,即使有案例法院以监事并没有公司法上的竞业限制义务为由,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也不要轻易的擅自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因为,也存在部分法院认为,公司监事受股东委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监督职权,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为己任,相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作为监督者的监事可以更高的行为合规性和道德廉洁性,才符合立法和公司治理制度的本意。
《公司法》虽然仅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并不意味监事从事上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即与监事的职责、立法和公司治理制度的本意相悖,而且,监事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样违反《公司法》第147条第一款关于监事对公司负有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与不符合竞业限制对象的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竞争优势及其他的一些核心利益不被侵犯,是为了用人单位在市场中能够更好的发展,本质上保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发展权。
对于劳动者来说,竞业限制意味着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的工作,对劳动者的就业权、生存权有一定的限制。
当劳动者的就业权、生存权与用人单位的发展权相冲突的时候,在立法及司法实务上就要做出选择,为此,法律对于竞业限制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普通员工也要受竞业限制,违反了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初衷,阻碍了劳动者的就业权与生存权,即便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不符合竞业限制对象的劳动者可以以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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