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所得税浅论研究
关键字:所得税会计;财务会计;资产负债表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和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一种会计理论和方法,是会计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有着本质的区别,所得税会计主要是研究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需纳税的问题,财务会计是研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资金的收支以及对资产的管理。我国财政部自2006年正式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简称“新准则”)。新准则与原有的《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在管理目标、核算方法上有了很大的改变,新准则的提出是我国所得税会计研究和应用的一大重要变革,随着市场的变化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所以有必要对所得税会计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所得税会计研究内涵
(一)所得税会计概念
所得税会计可以理解为:是研究如何对以会计制度计算为前提的税前会计利润(亏损)与以税法计算为前提的应税所得(亏损)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的理论和方法。
所得税会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存在差异。会计收益是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出一定时期内的总收益或总亏损,一般的财务报告中的税前利润总额就是会计收益;而应税收益是指按照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一定时期的应税所得。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规范对象、适用范围以及方法上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以这两种理论为计算基础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也存在不同,所得税会计正是对两者之间的差异和不同进行处理的理论。
(二)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准确的理解两者的区别有利于对所得税会计进行深入的了解。
第一,目的上的差异
财务会计的目的是真实的反应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以及现金流量,并且通过会计账户和财务报表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其决策的数据和信息。所得税会计是以保障税收为目的的,根据公平、效率原则以及社会政策而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行为主体的差异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范围。有独立的资金、能独立核算收支并自负盈亏的就是会计主体。法律主体是在法律上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体和团体,成为法人。法律主体一般都是会计主体,但是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有些会计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车间、分公司等。
第三,会计计量的差异
财务会计主要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而税法规定各交易应该采用公允价值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在资产持有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增值和减值的可能性,会计上应该确认损益,而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可以确认损益的情况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区别
(一)相关概念
资产负债表是新准则的核心和精髓。所谓资产负债表观指的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去确认资产、负债和收益。这是新准则中整个所得税会计研究体系的基础,以此出发的相关概念有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等概念。
第一,暂时性差异代替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主要强调差异发生的形式以及差异的转回是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的差额,这种差异是在一个期间内形成并在一个或者多个期间内转回。暂时性差异主要指的是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他强调的是差异产生的原因和内容。旧准则中规定采用时间性差异,而新准则中主张采用暂时性差异。前者是某个时间段的数据,后者是某个时间点的数据。新准则对暂时性差异的使用也就决定了其选择资产负债分析法。
第二,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代替递延所得税
旧准则把对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的会计处理,作为递延税款。由此可见,递延税款是一个混合性账户,即可确认为贷方,又可确认为借方。新准则中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两个概念和暂时性差异相适应的,可递减暂时性差异是能够用作抵税的部分,是可以收回来的资产,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将来需要交纳的税金,是要清偿的负债,对应递延所得税负债。混合性账户到资产和负债的分别列示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一方面能够更加清晰的记录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每笔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另一方面充分体现出新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观。
(二)会计处理方法
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旧准则中可以使用应付税款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处理时间性差异引起的会计处理。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新准则采用债务法,债务法又分为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将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而资产负债表负债法则是以暂时性差异的角度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差异的内容。新准则中更侧重于资产负债表负债法。这种方法不仅能够提供全面的会计信息,为决策者做决策提供有利的数据支持。也符合会计的可比性原则,全面贯彻费用管在所得税会计中的应用,使企业能够看清税后净利润才是企业真正的所有者权益。
资产负债表是最可能向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对决策有用信息的报表,用“资产/负债”定义收益,并且提出了“全面收益”的概念,要求收益的确认和计量都要依据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等会计概念的要求。资产或者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税基间的差异直接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期末余额,而所得税费用依据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期末、期初相比加以确定。损益表负债法强调“收入/费用”来确定收益,并计算会计收益中所有收入和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递延所得税则是会计所得税费用与税法规定的应交所得税相对比的结果。
(三)列报
新准则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出来,所得税费用在损益表中列出来,并且应该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事宜。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加强了对财务报表中列示的明细度以及会计信息透明度的要求。这适应了市场对企业的要求,因为企业在公布的财务报表中信息的详细度直接关系到内外部利益相关者能否掌握有效、真实地信息来做决策,并且直接决定了社会以及公众能否有效对企业日常经营进行监督。
三、完善所得税会计理论的措施
在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过程中,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研究逐步得到了发展和完善,改变了以前的不规范、不科学的特点,逐步发展成为较为成熟的理论,并且对企业界会计的规范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其他问题,如:会计处理不是十分规范、缺乏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标准、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健全等,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研究如何完善所得税会计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课题和工作,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对相关制度和法规的研究,提出了以下几点措施:
第一,进行所得税会计理论与方法的研究
所得税会计研究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尽管通过引进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逐步确定了一套适合我国发展的所得税会计研究体系,但是由于相关基础理论较为薄弱,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业务的处理以及法律等处理的还不尽完善,所以国家应该鼓励学者和企业界对所得税会计方面的理论研究,使其能够科学的指导实践过程。
第二,逐步规范所得税会计的相关法律
在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主要解决以下问题:首先,确定企业所得税会计工作的法律地位。也就是把企业实行所得税会计作为一项法律义务进行严格的规定,在相关法律规定中要重视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工作的规定。其次,规定计税所得额的税基。按所得税税基的原则严格界定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税前扣除项目以及所得税会计核算程序和模式。
第三,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税务人员
企业的会计利润与纳税利润存在很多不一致的方面,如:折旧费用、投资收益、亏损弥补以及减免税收等,这对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所以有必要优化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一方面在选择税务人员的过程中加强所得税会计知识的考核,另一方面在工作的过程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四,建立企业所得税核算程序
核算程序直接决定了企业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总利润,所以对核算程序的规范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的会计核算水平还不允许所得税会计自成体系,独立核算,但是必须采取一定的过渡形式和方法,使所得税会计在研究的过程中减少对财务会计的依赖。逐步建立“财务会计所得额与差异额之和构成了计税所得额”,在这种核算模式下规定所得税核算的具体步骤和各个环节中应该注意的细节。
第五,协调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法律规范
所得税会计的计税基础是税法,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是会计制度,在某些细节上税法和会计制度对企业的要求是不同的,两者之间的不一致导致企业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力的依据,同时也为一些投机行为提供了机会。由于所得税暂行条例已经较为完善,并且所得税会计已经建立,有必要取消单行的财务法规。这样既可以减少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有利于指导企业的实施过程。
四、结语
所得税会计研究是对会计理论的完善,是企业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的补充。在会计制度和所得税制度相对独立的情况下,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之间存在的差异造成了所得税会计存在的前提。目前,所得税会计在我国仍然处于发展阶段,与国际发达国家比较还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所以如何完善和发展所得税会计理论是非常重要的课题。应该根据我国国情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所得税会计理论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研究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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