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文本审查
一、内容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需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二、依据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粤-府〔1995〕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决定的通知》(2003年5月13日,粤-府〔2003〕40号)。
三、条件
确有需要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企业。
四、需提交资料
(一)企业自拟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如有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规章制度、协议约定等,也要附后)。
(二)以企业名义提出的劳动合同审查申请,落款要加盖单位公章。
(三)企业自拟劳动合同文本与规范劳动合同文本差异的详细说明(包括与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相比,增加、减少、修改的条款及其理由)。
(四)企业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含有自拟劳动合同文本、审查申请及合同文本差异说明的电子文档。
五、办事程序
(一)企业将需审核的材料直接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二)合同文本审查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登记、编号和审查。
(三)对获通过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发出《劳动合同审查意见书》,并通知企业领取《劳动合同审查意见书》,劳动保障部门将留一份劳动合同及其电子文档备案存档。
(四)对劳动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退回企业修改,企业对劳动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
六、办理时限
收到劳动合同审查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意见书要求企业对劳动合同修改后重新报送的,自企业重新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352352、83192899,监督电话:83192865
厅公共网址:http://www.gd.l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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