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况,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些情况是: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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