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重整弄丢员工档案怎么赔偿
案情:
1989年6月,**电力安装公司保温材料厂因经营不善解散职工队伍,黄山也在其中。2001年8月,**电力安装公司更名为**电力建设公司。直到2008年,黄山才得知上述消息,随后联系单位,希望单位能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料,电力公司称黄山的档案已丢失,还以其自行离开单位20年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黄山将原单位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电力建设公司赔偿黄山未领到的生活费损失共计12万余元。**电力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评析:
丢失员工档案理应补救
法院审理认为,案中更名后的**电力建设公司就是黄山的原始招工单位,负有档案保管义务。该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黄山的档案及时转移至相关部门或者妥善保管。由于其未尽到义务,又没有为职工申办退休手续,造成黄山档案遗失,导致其不能享受相关待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采取补办档案的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关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档案工作基本术语》对档案的定义表述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的最新定义是:“档案是组织或个人在以往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清晰的、确定的、具有完整记录作用的固化信息。”(冯*玲《档案学概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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