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肖律师所驾驶的车辆在人保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100万的商业险,假设有一天,肖律师醉酒驾驶导致两人死亡,交警认定肖律师承担全部责任。问题:肖律师的保险公司能替他承担赔偿责任吗?
结论:
醉酒驾驶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但并不直接产生保险公司免赔的法律后果。如果保险公司未就商业三者险尽到提示义务,保险公司仍应赔付!
交强险理赔:保险公司应当先向受害者进行垫付,垫付后有权向醉酒驾驶人追偿。(保险公司赔付后,再找肖律师要)
商业险理赔:如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未向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则保险公司仍应理赔。(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就应该赔)
生效判例参考:
以上结论,均有本人或其他律师的相关案例作为支撑,提供案号,供公众进行查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6民终1982号
范县人民法院 (2018)豫0926民初108号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晋08民终518号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2016)陕0802民初11176号
法官观点简要摘录:
“本案一、二审中,上诉人**人寿公司均未提供保险合同签订时,其向被上诉人王小川履行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提示义务的充分证据,故案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被上诉人王小川不产生效力。”
法律分析:
问题简化为,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与商业险是否应当进行赔付?
一、交强险应当进行赔付,但保险公司有权进行追偿。
交强险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司法解释,对交强险的处理予以明确。法条依据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交强险需要保险公司垫付,主要是考虑到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弱者地位,如果保险公司不先行进行赔付,则受害者的权益无法保障。而不向醉酒驾驶人进行追偿,又不能惩罚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采取了此种方式处理醉酒驾驶行为中交强险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二、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另外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免责条款予以明确,“醉酒驾驶不赔”此种约定属于免责条款。另外,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例如: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作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需尽到提示义务,方能生效。
综上,在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的情况下,即使肖律师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附本文涉及法条:
《保险法》第十七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结论一: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结论二: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合同中醉酒驾驶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论三: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需要进行提示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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