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管辖权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管辖权
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合同是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如房屋买卖合同),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在工资等适用标准的规定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从其约定。”
不过,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社会保险的缴纳种类和缴费比例应适用何地的标准,这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从可操作性来看,还是应适用实际工作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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