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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续签是赔偿还是补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补偿。

具体案例:

周某原系某公司职员,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因经济补偿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裁定某公司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对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为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即实际工作的年限为经济补偿的年限。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为四年零三个月。

解决步骤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律师解析: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系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依照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到期不续签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其次,在本案中,当时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查此两部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均不是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即劳动合同期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本案经济补偿计算的起算点为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终止,总计四年零三个月的期限,折合经济补偿金为四个半月的工资。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关于劳动合同不续签的补偿问题了。在遭遇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续签但是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大,大家最好是拿出《劳动合同法》来保护自己哦。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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