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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劳动者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就是关于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无须提前30天通知,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对于用人单位没有过多的约束,员工须了解下基本的法律规定,以防止今后出现的纠纷和矛盾。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在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继续进行法律咨询。

TAG标签: 劳动者 规定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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