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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劳动合同中的阴阳合同问题呢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劳动合同中阴阳合同如何处理,哪份合同有效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份,小王与a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完成b项目的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小王每月7000元,薪资均为税后工资,a总公司每年应保障小王年薪不低于15万元及小王工作地点、工作条件等内容。该《合作协议》签订后,a总公司提出,为了避税等,希望小王再与a分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小王同意后,与a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

协议和劳动合同签订后,小王开始在a总公司工作,每月领到工资7000元。一年后,小王的全年收入不足15万元,他便以自己未足额领到工资报酬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并提起劳动仲裁。

庭审中,a总公司提出,应该以《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为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的效力大于《合作协议》,同时主张小王和a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和a总公司无任何关系。小王对a总公司的说法提出异议,但不知自己能否打赢官司,便前来本报咨询。

律师解答:

阴阳合同都要保留且要看实际履行

在劳动合同签订中,有些单位出于别有用心,往往会要求职工签订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就目前劳动争议中发生的阴阳合同看,一般有两种。

其一、“阳”合同约定的标准优于“阴”合同。签订此类劳动合同的,往往是急于找到工作的劳动者。企业与其签订的“阳”合同,往往是用来应对劳动部门监督检查,而实际是按标准远低于“阳”合同的“阴”合同履行。比如,“阳”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符合国家规定,但“阴”合同的工资标准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

其二、“阴”合同约定的标准高于“阳”合同,签订此类劳动合同的,往往是“利益兼得”的劳动者。以小王为例,他就有与企业合谋,少缴社保、偷逃税赋之嫌。

签订阴阳劳动合同,从根本上来说,是对职工权益的一种侵害。因为当事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对簿公堂,由于有两份内容不同的劳动合同存在,这就增加了搞清事实的难度。当然,从法律效力来说,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无法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当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劳动者要慎之又慎。

具体来说,如果企业要求劳动者签订阴阳合同,劳动者要学会说“不”。如果因为现实中的种种原因,不得不签之,劳动者一定要记住,阴阳劳动合同必须都拿到手,以备秋后算账。如果劳动者手中只有一份合同,无论是“阴”是“阳”,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则只能以该份劳动合同为准了。

要判断阴阳劳动合同到底哪份为准,从劳动者角度来说,当然是紧紧抓住有利于自己的劳动合同,但法律是以事实为基准的,究竟以哪份劳动合同为准,还要看实际履行。

具体到小王这个案件来说,a总公司和a分公司非同一法律主体,小王与a总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

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合作协议》约定,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效力大于该协议。但该《合作协议》签订后,小王并未与a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而是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在a总公司开展工作,工资也是a总公司发放,小王与a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就此来说,小王还是有打赢官司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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