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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体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情势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如办公厂所搬迁、岗位撤销、项目结束等。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过协商。

用人单位已经书面与劳动者协商过调岗事宜,如向劳动者发送过沟通函、通知函、协议变更通知书、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等,但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时,提供的调入岗位薪酬原则上不能低于原合同约定报酬,且不能设置障碍。

协商通知或沟通函中必须说明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时提供的岗位薪酬不能低于原约定。如果新的岗位报酬低于原合同约定,属于降薪调岗,劳动者不同意的,协商无效;变更岗位时也不能增加面试、考核等调岗条件,否则劳动者不同意时,协商无效。

4、工会书面意见。

用人单位有工会组织的,需有工会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用人单位无工会的,要有职代会、基层委员会或地方工会的书面意见。

三、与情势变更原则配套的劳动法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争议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如果用人单位非正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进行一定的赔偿。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整理的答案,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TAG标签: 合同法 规定 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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