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所内部的管理模式有几种
(一)个人负责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是事务所的日常事务由主任一人负责,重大问题由合伙人会议研究,最后由主任决策,其他合伙人基本不参与内部管理。
这种个人负责管理模式的优点是:管理决策快,工作效率高。缺点是:集体智慧得不到充分发挥,容易导致决策失误,而且事务所其他合伙人不参与管理,事务所的凝聚力就差。同时由于事务所主任过多地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内部管理,无时间、精力去拓展业务,势必严重影响事务所的业务创收。
(二)民主制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是事务所全体合伙人都参与日常事务管理,事务所大小事务均由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行政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人会议的执行者和操作者。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管理和决策透明度高,可以发挥集体的智慧,防止决策失误,事务所凝聚力较强。缺点是:合伙人全部投入日常管理,势必影响合伙人开展业务,且议事效率较低,决策时间较慢。
(三)分工合作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是合伙人全部参与管理,事务所管理分成几部分,分别由一个或几个合伙人负责。重大问题由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属于各部分的管理事务由分管合伙人负责决定。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调动合伙人参与事务所管理的积极性,发挥集体智慧,能让事务所有较强的凝聚力,能使合伙人都认识到管理的重要性。缺点是:由于合伙人一般都是所的业务骨干,全都参与管理,容易陷入日常管理事务而影响业务的拓展,且容易造成整体决策慢。
(四)公司制管理。这种模式采用的是公司化的管理方法,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合伙人会议相当于股东大会,由全体合伙人选出部分合伙人成为核心合伙人会议,再由核心合伙人会议聘用专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一般合伙人行使股东权利,核心合伙人行使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此种模式的优点是事务所的管理专业化、职业化,提高了管理层次和水平,同时使全体合伙人都能集中精力和时间去拓展业务。但此种管理模式由于律师所专业化要求较高,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职业化的管理人才还几乎是一个空白,这是一个不易解决的难题。况且,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在立法上还未解决,在实施公司制管理的实践中如出现纠纷,将会无法可依,这也是制约此种管理模式的一个较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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