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
政府投放一批新能源试运营项目试验车(随时可能收回),某汽车出租服务公司取得该批次的出租车经营权。实际运营中,该司将A出租车承包给案外人时某;时某将该车承包给蒋某,双方约定由蒋某负责该车的经营管理、驾驶员招聘、车辆维修、事故处理等。蒋某又招用具有出租车从业资格的薛某驾驶该车。
薛某主张从2014年4月8日起,驾驶该车实际运营,且向法院申请调取了《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载明填报单位为前述某汽车出租服务公司,姓名为薛某,工作单位盖有该司办证专用章。薛某虽认可公司未对其进行管理,且运营收入不直接交纳给公司,但认为公司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将车辆收回,致使其失业,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解析】
对于薛某能否凭借《登记表》主张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等。薛某主张的《登记表》系驾驶出租汽车必经程序,属于出租车驾驶员获得从业行政许可的一项凭证。该备案登记属于行政登记,系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非劳动管理的需要,不应当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可参考凭证。
交通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据此,薛某既可能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将要驾驶出租汽车的驾驶员,也可能是取得出租汽车运营权者聘用的将要驾驶出租汽车的驾驶员。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运营牌等属出租车营运所需具备的证件,系该行业的特殊性所在,并不当然表明公司的成员属性和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
劳动纠纷律师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的招用记录,应当具有工作岗位、用工时间、工作报酬等基本内容,具有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无需向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登记表》并不具备招用记录的内容,不能视为公司对薛某的招用记录。薛某并不向公司交纳运营收入,亦不受公司管理,双方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致意思表示,不能仅依据《登记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工作服”、“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虽然我国规定上述(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很多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并不会真正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在员工被解雇之后也很难再进入公司搜集到这些证据。因此,员工应该未雨绸缪,在平时就注意搜集保存这些资料,只有手中掌握确凿充足的证据才能在劳动维权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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