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陷阱是什么
案情简介
王先生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但仅是口头提出,未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生怕不妥,于是出具了一份“离职确认书”,让王先生签字确认,但“离职确认书”中仅载明“离职人:王某”、“离职时间:2008年某月某日”、“离职交接手续”等内容。王先生辞职后,公司为其开具了退工证明。其后不久,王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公司根据他的工作年限,支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现王先生提供了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以证明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提供的“离职确认书”,虽有王先生签字确认,但其中未载明“离职”事由,从而不能就此认定系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故对公司以王先生辞职的主张,不予认可。公司应当支付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离职”不等于“辞职”
“离职”和“辞职”两词一字之差,却意思不同,也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辞职”,可以明确确定为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离职”一词,根据其词义理解不能明确区分到底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离职”也不是劳动法中专业用语。但企业人事工作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离职”、“辞职”混用之现象,常见的有多有“离职报告”、“离职证明”,或在“解除劳动合同事由”中写为“离职”。如果此类报告、证明中仅有简单的“离职”一词,而缺少其他说明,注释,很可能不能清楚表明到底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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