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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二、职工与企业因辞职问题发生争议,只要不出现职工违纪引发的纠纷,应按辞职争议处理。

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

辞职、自动离职(又称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在《劳动法》实施之后,也就是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行为。这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与辞职、自动离职的联系。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1、用主体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而辞职、自动离职的运用主体只是劳动者。

2、适用原因的性质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双重性质的,既有惩罚性的,又有非惩罚性的。而辞职不具有惩罚性,自动离职往往是一种违法行为。

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目前,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

(1)《劳动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4)《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劳人计[1984]39号)。

(5)《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

(6)《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3号)。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与员工的赔偿发生争议的话是可以根据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来解决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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