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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法定的赔偿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保密协议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第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条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按照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当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赔偿?按照1995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三,索赔的方法。

一是同劳动者协商解决,将国家关于违反保密协议如何向公司赔偿的规定向劳动者宣传,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教育劳动者要诚实守信。

二是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保密协议有哪些主要内容

一是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此条款主要针对新聘用员工。企业在聘用新员工时应调查其在进入本企业前是否承担了对原企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如未承担此类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声明或保证,如“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承担了对前单位的保密义务,则应保证在本企业工作期间不利用前单位的保密信息为本企业服务。

二是义务明示条款。此条款主要是把法定的、默示的保密义务明示为合同义务。员工应保证对在本企业工作期间知悉的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承担无条件的保密义务。

三是企业商业秘密范围条款。首先,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划分,列举所有属于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其次,对该员工所在岗位涉及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作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四是员工义务的具体描述。如:对上述所列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企业内部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复制、披露包含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及文件副本等。

五是对公知领域的排除。此款主要是给员工以对某些保密信息的秘密性提出不同看法的机会。“如果能证明有关信息没有秘密性,那么该职工可以解除对该信息的保密义务”。

六是职务成果条款。应包括员工在职期间的产生成果应及时报告。对职务成果的实施、转让、归属等明确约定,对于非职务成果应由企业确认。并规定对职务成果的奖励和报酬的额度或比例。

七是离职后保密信息载体的交还。

八是关于补偿。明确由于企业已经支付员工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上述保密义务作为员工的忠诚义务的重要体现,不以任何额外报酬支付为对价。可以考虑将员工现有工资中的一部分的名目列为“保密津贴”等。并约定员工离职后承担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以得到任何额外补偿为条件。

九是违约责任。可根据违约的不同情形约定违约金。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保密协议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规定,以实际造成的损失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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