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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经历的劳动者与单位所签的合同无效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虚构经历的劳动者与单位所签的合同无效吗

有的职工为了求职,在与用工单位签定劳作合同时,成心隐瞞以往的工作经历,虚拟事实,骗得用工单位信赖,导致用工单位与其签定职务不相符的劳作合同,该职工的行为现已构成诈骗,应断定劳作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劳作合同分悉数无效和部份无效。

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如属员工过错,用工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已付出的劳动.用工单位应支付报酬.因员工过错,则应赔偿用工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条款约定的事项依法律规定确定,并追溯到合同订立之时,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其对劳动合同进行了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十八条作出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员工以往工作经历是企业录用员工的参考条件,企业因劳动者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经历而决定聘用,但如果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采取了欺骗方式而签订的,经查劳动者不存在在多个企业从事过相关职位的经历,企业因此可以作出解除合同决定。

劳动者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过往的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劳动者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属无效合同。

综合以上介绍,虚构经历所签订的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由劳动者承担。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虚构经历的劳动者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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