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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待遇,劳动合同能限制女职工婚育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劳动合同能限制女职工婚育吗

不能。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结婚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妇女的这些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和女职工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能专门列上一条不许结婚、不许生育。

为了进一步消除因为结婚生育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的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结婚、生育问题受到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孕期女职工的待遇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

(1)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女职工遇到单位用劳动合同来限制结婚生孩子,可以去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因为单位并没有权利限制自己结婚生孩子的。女职工生育待遇或是遇到了单位侵犯了自己生育待遇的情况该怎么样处理,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找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方案。

TAG标签: 产假 劳动者 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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