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会计账簿有哪些基本要求
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条规定(以下简称《规范》),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1)准确完整。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人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每一项会计事项,一方面要记入有关的总账,另一方面要记入该总账所属的明细账。
账簿记录中的日期,应该填写记账凭证上的日期;以自制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等)作为记账依据的,日期应按有关自制凭证上的日期填列。
(2)注明记账符号。账簿登记完毕后,应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在记账凭证的“过账”栏内注明账簿页数或画对钩,表示记账完毕,避免重记,漏记。
(3)正常记账使用蓝黑墨水。为了保持账簿记录的持久性,防止涂改,登记账簿必须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4)特殊记账使用红墨水。
可以使用红色墨水记账的情况包括: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会计中的红字一般表示负数,除上述情况外,不得使用红色墨水登记账簿。
(5)顺序连续登记。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记账时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在空页、空行处用红色墨水划对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页空白”或“此行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签章。
(6)结出余额。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栏目内注明“借”或“贷”字样,以示余额的方向;对于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元”位处用“θ”表示
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7)过次承前。每一账页登记完毕时,应当结出本页发生额合计及余额,在该账页最末一行“摘要”栏注明“转次页”或“过次页”,并将这一金额记入下一页第一行有关金额栏内,在该行“摘要”栏注明“承前页”,以保持账簿记录的连续性,便于对账和结账。
(8)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如发生账簿记录错误,不得刮擦、挖补或用褪色药水更改字迹,而应采用规定的方法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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