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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劳权周刊:

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于2008年7月招用了一位年轻女员工李某,约定其工作岗位为前台接待,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可是李某进入公司半年还不到,她却未婚先孕了。公司对李某目前的状况非常不满意,现决定提前解除其劳动关系。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文规定了女职工未婚先孕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其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以李某未婚先孕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理由充分吗?

你公司以李某未婚先孕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不得未婚先孕,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你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关于女职工未婚先孕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法》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保护条例》第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关系。”上述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也没有明确说明用人单位是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得知女职工怀孕还是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得知的,因此,你公司以该员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未婚先孕同样可以享受产假。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应当无条件的批准。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日的产假。但鉴于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根据《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药费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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