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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根据工作年限获得补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987年9月,洪女士从学校毕业分配到福州一**公司任办事员;2004年1月,**公司安排洪女士到公司消防部任项目经理。2006年1月,**公司以洪女士责任心不强、工作出现差错为由,将洪女士作待岗处理,安排她打扫办公场所卫生。洪女士于2006年2月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洪女士的请求,**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当洪女士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时,**公司可以调整与其相适应的岗位。**公司将洪女士从项目经理岗位调整到办公室打扫卫生,违反了劳动合同关于调整相应工作岗位的规定,也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洪女士可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合同。根据劳动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实得工资,因此**公司要向洪女士支付相当于1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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