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公司解除与张XX劳动合同后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
尊敬的仲裁员:
某律师事务所受张XX(本案张XX)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案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代理人,经过庭审调查,现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是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违法单方解除与张XX的劳动合同,因此,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张XX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赔偿费用。
首先,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来逼迫张XX离开,以达到其违法单方解除与张XX劳动合同的目的。第一、2004年6月起到现在长达一年的时间根本未履行约定按月支付生活费260元,让张XX生活无以为继,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声称是张XX自己不去领取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张XX为了基本的生存,会不去领取吗?而且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曾通知过张XX领取生活费,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不符合常理。另外,最重要的一点是按规定生活费是按月发放,但从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状中的表述可以看出是在张XX请假后发放,而且直到现在也没有发放。因此,是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故意不发放生活费给张XX,从而达到逼迫张XX离开的目的。第二、让既是工作骨干又是老员工的张XX参加培训,且没有休息日,更严重的是竟然也不发一分钱生活费,让张XX如何生活,其逼迫张XX离开的用心已非常清楚。
其次,从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状中所称“由于张XX一直没有向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书面辞职书,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能清楚的表明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逼迫张XX离开而不支付相关赔偿费用的意图。也就是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是看张XX交不交辞职书来决定是否出具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而且,既然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张XX自请假后就不来参加培训,并且声称其通知过张XX,并进行了劝说,但为什么一直不对张XX进行处理?所以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最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举证。因此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对所辩称的与张XX联系过,并要求其回来参加培训以及对其多次劝说的事实举证,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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