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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失踪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在员工失踪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于员工的劳动合同吗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

我公司现有一名员工,2008年8月入职,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作地点为上海。2012年12月5日,该员工申请当天下午半天事假,获批。2012年12月6日、7日,该员工未能来公司上班,7日下午,该员工电话请假,说是母亲病重,需要请假5个工作日。由于是电话请假,没有请假单。2012年12月17日,该员工应该上班,却并未出现。公司联系该员工母亲,发现其并未生病也未见过该员工,公司遂联系员工的合住人,同样声称未见过该员工。12月18日,该员工母亲来沪,和公司人事部同事一起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现已备案。

我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旷工3天以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是否可用这条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该让谁签收?

专家解读

首先,从旷工的事实上来说。该员工5日下午请假半天,公司批准。6日、7日,员工均未出勤,也未请示延长假期,故构成旷工两天。7日下午,员工又向公司电话请假,理由为母亲病重。基于该理由,公司应该准假。但后经调查发现,其母亲并未生病,也就是说该员工的请假理由为假。但这个假期能否定性为旷工,还需要看贵公司的具体规定。很多公司并未规定,员工请事假一定需要解释理由,在这种前提下就不存在请假理由为假的说法;如果贵公司对于请假的理由有特别规定,如“请假理由虚假的,视为旷工”,那么就可以按照旷工来操作。对于17日后该员工未出勤的事实,就可以直接按旷工来处理了。

对于贵公司是否可以以“旷工3日以上”来解除劳动合同,关键在于该员工是否签收过《员工手册》,如果员工签收过,就可以直接解除,否则就存在风险。目前对于无有效《员工手册》规定旷工的情形,实践中一般都是等到员工旷工达到15天以上才予以解除。而这种方式,实际上运用的则是一般意义上的“长期旷工”,参照的则是已经废止的《企业奖惩条例》。

关于签收问题,一般情况下,需要由员工本人来签收。员工本人不在或者不予签收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EMS并注明解除通知书字样快递给员工。如果员工下落不明的,可以将解除通知书交由紧急联系人来签收,如其母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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