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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补偿怎么才合法呢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宫先生是某涂料公司的职工。他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起因是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今年8月份,宫先生将工作单位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及补偿费用以及医疗补助费、加班费、年休假、防暑降温费等约合计50万元。由于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不服,目前,他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不变更岗位就解除合同

“今年6月5日,公司总经理突然找我谈话,说要调动我的工作岗位,但没有说明理由。”宫先生告诉记者,总经理的态度很强硬。6月8日,该公司总经理补充提出了调动他的三条理由,主要意思是宫先生不能得到公司和客户的认可,工作能力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工作需要。总经理强调,在6月11日后,如果宫先生“不向仓库主管报到,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调换工作岗位的原因是自己工作不好”,这是宫先生不能接受的。此前不久,部门主管对他工作做出的书面评价,也提到对他的工作表示满意。在此期间,尽管该公司一再提出变更工作岗位,但没有提到工作待遇的有关情况及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

7月2日,该公司就解除了与宫先生的劳动合同,通知他:结账走人。

解除合同补偿怎样才合法

《劳动法》规定,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本人。宫先生认为,公司没有这么做,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而对此,公司另有说法。2001年6月,公司根据劳动合同调动宫先生的岗位。而到7月2日他仍然没有到新岗位上班,也不通过合法手续解决不同意调动一事,造成旷工达20余天。该公司考虑宫先生工作时间较长而没有以除名处理,才采取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该涂料公司向仲裁庭提供了一份1996年2月聘用宫先生的《备忘录》,公司认为,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支付宫先生六个月的补偿。宫先生介绍,该公司是合资公司,他是中方合作企业派出员工,按照劳动部对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有关规定,他的工龄应该按原单位和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宫先生认为,公司应该给自己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该公司是按照宫先生的月工资计算的。按照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六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宫先生认为,公司的赔付标准太低,因为自己实际得到的除了工资以外还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加班费以及其他福利。

最后,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宫先生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争议发生前扣发的工资,没有支持宫先生的其他请求。

单位管理应该人性化

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维权中心主任韩智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告诉记者,《劳动法》只规定了原则性的东西,没有更详细的罚则。

他说,企业有权安排或调动职工的工作,职工不同意单位的意见,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要在平等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进行协商。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这一程序上,企业往往认为,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我给了你补偿金就完事了。其实,补偿金是对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职工的补偿,并不是对没有提前通知的补偿。但可以肯定的是,单位这些做法,恰恰暴露出内部管理有一定缺陷,没有做到规范管理和人性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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